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转让划拨土地上的房产时应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那么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下面我们一起来分析下。
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典》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两法都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转让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的情况作了说明: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上述规定就是对划拨土地以及地上附着物转让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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