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那么根据政策,2021年土地经营权流转时,对流转当事人有啥要求?
1、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
2、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3、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
4、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5、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
6、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7、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8、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
具体补偿办法可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
2024年10月26日,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沅陵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沅政办发〔2024〕8号),力争2024年底前建成符合相关规定的农村产权全面入场交易体系,实现交易信息系统城乡全覆盖,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组织健全、运行有序,交易公平、公开、公正。建成在全市统一下的县级网络体系和县、乡、村三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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