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权属争议处理规则是什么?处置林权争议要遵循哪些原则?

来源: 农交网 2021-02-22 13:3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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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发生权属争议的事件在近些年是屡见不鲜,而林地作为土地类型的一种,也引发了大家的关注。那么,你知道林地权属争议处理规则是什么?处置林权争议要遵循哪些原则?下面,农交小编带着大家一起来了解下。

林地权属争议处理规则是什么-摄图网

一、林地权属争议处理规则是什么?

依据《森林法》的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第二条和第六条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的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集体所有的林木与林地,应当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来登记造册,并发放证书,以此确认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对于林木、林地已经登记和发放证的,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就依法得到了政府确认。要是一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持有的林权证侵犯其林木、林地的权属,就应通过请求来撤销对方的林权证,也可以通过提出林木、林地的权属争议申请来寻求救济。在处理林权争议的案件过程中,生效的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最主要有效依据,只有当林权证存在重大并且明显违法的情况下,权属争议的处理机构才可以不选择采信该林权证,而是依据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据对权属争议进行处理。换句话来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记发证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基于政府公信力作出的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一旦作出,若不是因为法定原因就不能随意更改。如果登记发证的行为有误,是可以依程序由行政机关依法纠错或者由当事人通过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等方式来寻求救济。

二、处置林权争议要遵循哪些原则?

处置林权争议要遵循哪些原则-摄图网

按照《森林法》第十七条条例规定的林权争议,是属于因为森林、林木以及林地的权属归属而产生的争议。根据《森林法》的第三条规定,国家所有的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及其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与使用的林地,均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进行登记造册,且发放证书,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所以,行使确权职能的相关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是处理林权争议的机关。考虑到一些林业经营者的特殊情况,例如中央、省直属国有林场,及其一些经营者经营的森林面积跨行政区域等情况,对于各级人民政府受理林权争议案件的范围,也应当有所区别。根据《森林法》的第十七条规定,单位间的林权争议,就应当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权争议,则应当由当地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处理。林权争议处理遵循的原则是:尊重历史与现实情况,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与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林权争议处理的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

林权争议在发生后,有些林权争议,如果林权证确定的权属等已经清楚,但是因为某些原因使当事人双方对其认定不一致的,最有效的解决办法是由当事人双方二人,本着主动、互谅及互让的精神自行协来商解决。经过协商没有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有一方不愿意协商解决的,按照规定,向有处理权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处理的程序主要是:一,递交有关林木和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的书面申请,其中内容要包括:当事人的本人姓名、家庭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与职务;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的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的行政区域具体位置、四至以及附图;争议的事由,包括争议发生的时间、原因及其当事人的协商意见。二,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必须得出具证据,比如提供林权证、土地证等权属证明,如不能出具证据,不影响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与证据认定争议事实。三,首先可以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进行调解解决争议,经过调解成协议的,当事人需在协议上签字或者盖章,并且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的印章,并上报同级的人民政府备案。经调解没有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需要制作处理意见书,由人民政府作出决定。意见书要载明以下几项内容:当事人的真实姓名、家庭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真实姓名和职务;争议的事由。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关于林地权属争议方面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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