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房屋产权及租房新规有哪些?重点关注这几点!

来源: 农交网 2020-12-31 19: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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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即将过去,2021年即将到来。而关于买房卖房、租房、房屋产权等领域你有了解吗?2021年房屋产权及租房新规有哪些?重点关注这几点!

1、新增房屋“居住权”。

从2021年起,每一套大产权房子都拥有三种不同的物权属性,分别是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居住权。

居住权是独立于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外、新增的第三种属性。可以理解为单纯给居住人设置的1个物权类型。带有居住权的房子原则上无偿设立、不能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2、住宅70年到期后自动续期,费用待定。

根据2021年新规,住宅70年产权到期后,可以自动续期,不需要手动提出申请。这解决了很多人担心产权到期之后的问题。

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但需要说明的是,续期费用目前尚没有明细出台。其次,商办40年产权到期后是否可续期,目前没有明文规定。所以,购买商办一定要注意土地剩余年限。

3、租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

根据民法典规定,任何物权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超过部分自动失效。相对来说,住宅租赁超过20年的很少,但有些开发商将人防车位一次性40年租赁给业主这种方式就是违规的。要清楚这一点,不要交了40年费用,后面20年却自动失效。

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最长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4、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

厨房、阳台、储藏室、卫生间这些,都属于非居住空间,即便改造后也不得用于出租,否则可以罚款。

此外,自建、违建等空间也不得用于出租。比如顶楼露台改造后变成房屋、房屋加盖、厂房、临时建筑、过道等,都不得对外出租,否则面临罚款。

5、不能单方面提高租金,不能驱赶承租人。

以往随着租赁市场的好坏,房东随意增减房租。但新规下,房东不得再单方面提高租金,必须得到承租人的认可。

其次,即便合同到期,租客不肯搬走,房东也不得采用驱赶的方式,但租客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6、租客不能擅自改造、装修房屋,除非征得房东同意。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7、出租人维修义务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8、房屋所有权变更,不影响租赁协议持续。

这个也容易理解。假设房屋在租赁存续期间发生了产权变更,租客依然可按照协议继续居住。

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条【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9、不符合消防、建筑、装修标准的房子,不得出租。

这点尤其要注意,尤其是不符合消防要求。很多小产权房、老式商住楼、缺乏物业管理的小区,消防上往往是存在问题的,这样的房子禁止对外出租。当然,没发生事情还好,如果发生事情或租客懂得利用法律保护自己,那房东是会面临罚款的。

10、承租人有优先继续承租、优先购买房子的权利。

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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