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是什么?这3向必不可少!

来源: 农交网 2020-12-28 17: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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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是为了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那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是什么?对此还不清楚的小伙伴们不妨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摄图网

一、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之审计人员

农村审计人员应当参加专业培训,并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农村审计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农村审计工作。

二、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之审计对象与审计职权

(1)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进行审计: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单位;

(三)使用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等农民承担费用(劳务)的单位。

(2)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资产、负债、损益、分配情况;

(五)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等农民承担费用(劳务)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承包金、租金、土地征用费等费用的收入、管理、使用情况;

(七)借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受赠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九)建设项目的财务情况;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3)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农村审计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提供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财务报告、合同以及其他与财务有关的资料,查阅、复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预算、决算等会计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拖延、谎报;

(二)对审计事项涉及的问题,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收集证明材料;

(三)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财务资料的,必要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

(四)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反国家和农村集体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

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之审计程序-摄图网

三、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之审计程序

1、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计任务,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2、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计工作计划,成立项目审计组。审计组应当编制具体的审计方案。

3、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的3日前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

4、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审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凭证、账簿、报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有价证券、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

5、审计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审计:

(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来源;

(二)搜集、取得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有关资料、文件和实物等;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6、调查取证时,审计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并有两名以上持证审计人员在场。证明材料应当有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7、审计组在审计报告报送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作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复查。

8、审计事项完毕后,审计组应当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报告应附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对异议的处理结果。

以上就是“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大家在阅读全文后能够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有一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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