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土地用途的情况也是时有发生的,在这个过程中大家应该也会遇到很多的问题。接下来,小编就带着大家一起来了解变更土地用途需要收回再招拍挂吗这个问题的解说,对于变更土地登记相关手续还请大家留个心眼了解了吧!
一、变更土地用途需要收回再招拍挂吗?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国土部门以及规划部门的同意,并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是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且相应调整出让金。但是,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因此一般情况下,可以向政府申请变更土地用途,除非土地出让合同中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了该情形下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招拍挂出让。
二、变更土地登记相关手续
1、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对于新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先办理预登记手续,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再正式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3、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再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4、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宗地合并或者分割的,有关各方在主管部门批准后的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以及有关合同、协议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5、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人在合法继承权确定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6、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新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土地权利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抵押合同、处分抵押财产的证明资料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7、交换、调整土地的,交换、调整土地的双方在交换、调整协议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协议和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8、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9、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一宗地多次抵押的,处分抵押财产时的偿还顺序以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的时间顺序为序。
10、因土地权属变更引起他项权利转移的,由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同他项权利者,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的同时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11、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在变更发生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资料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更名或更址登记。
12、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变更批准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通过上文我们不仅了解了变更土地用途需要收回再招拍挂吗的问题,还知道了变更土地登记相关手续,看到这里大家应该收获满满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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