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国开始开展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以来,除了宅基地确权成为热门话题,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的出现频率也居高不下。而要进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不需要准备的材料里一定包括权属来源证明,那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如何确权登记呢?哪些情况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呢?
一、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如何确权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经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二、哪些情况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凡有上述情况的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三、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相关问题详解
1、利害关系人对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利害关系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对不动产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2、原乡镇企业或村办企业破产、关停、改制等,其原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如何确权登记
原乡镇企业或村办企业因破产、关停等不再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若原乡镇企业或村集体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现用地单位继续占用且未改变批准用途的,可以提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办理转移登记。若现用地单位继续占用该地块且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
总结: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一般来说是需要明确的权属来源材料的,但是也存在特殊原因导致材料丢失,但只要能证明该地块的权属来源正规,一样还是能能办理确权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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