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确权确股不确地”?哪些情况下可以这样做?

来源: 农交网 2020-11-29 17: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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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土地确权中,主要有“确权确地”与“确权确股不确地”两种方法,那么什么是“确权确股不确地”?哪些情况下可以这样做?

一、“确权确股不确地”是什么?

对于第二轮承包已经明确到户的土地应当在重新完善的基础上确权确地到户,对于不容易确地到户的情况,则应当以确股的方式确权到户,就是说将游离于“公共领域”或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财产权利归结到具体农户和个人,以便形成集体组织真实的经济约束关系。

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

2015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贯彻落实中央要求,我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坚持农地农用。

对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地。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条件和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规定,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也不得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

具体而言,“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还应该严格限定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村庄内公益用地,按照原初依人确地的份额比例,或现存各农户承包面积的份额确定股份。如公共道路、公共池塘和公共稻场等用地,以便这部分土地以后整体性“易主易途”,其交易的价值可以相对公平地分配到位。

2、村庄集体建设性用地,也要以类似的办法确定相应的份额,将土地的股权或相应价值折算到户,至于以纯粹性土地入股的方式确权到户的,则涉及股权与专有资产捆绑的清算抵偿问题,当然农户也可选择将折股确权的土地以债权的形式投入到集体经营的组织中去。

3、土地流转后土地集中,并且导致地形变更的情况。这涉及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原承包权对应的土地权益可以在集中后的土地中按份额登记,但是对集中后大面积经营权土地,仍然要附加反映原各农户承包权的“四至”组合关系图。

4、前期未折股到户的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后规模经营的,也应按相关办法确权到户。

5、村庄集体留存的耕地、水面和低坡地,也以确股的方式按历史土地归属确权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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