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界定:哪些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来源: 农交网 2020-11-10 17:17:48
8628次

土地是一项很重要的资源,世界上很多人都因它而起纠纷,小到农民与农民之间因一块地的权属起纠纷,大到国家与国家之间因领土起纠纷。因此,界定土地的权属很重要。那么,土地权属是什么意思?农村集体土地权属如何界定?哪些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界定-摄图网

一、土地权属是什么意思?

土地权属的意思是土地的所有权及由其派生出来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统称,它是一束权利的集合,除所有权外,还有使用权、抵押权等物权及租赁债权。

土地权利的主体是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客体是土地权属的界址、土地权属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等级和价格等。土地权利可能因主体违反法律规定被剥,也可能由于某种原因造成结束或停止。

确定土地权属性质,必须查清土地的权属来源,即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最初取得土地的方式。

二、农村集体土地权属如何界定?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可知: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1995年)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

根据《六十条》(一九六二年实施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①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②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

③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行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三、哪些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章的规定可知,以下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1、除了属于国家所以的土地,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

2、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3、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农村农民集体所有。

4、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六十条》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止使用的,有下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①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

②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

③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

④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

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后,乡(镇)、村集体单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为该乡(镇)或村集体所有。

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采用上述以外的方式占用的集体土地,或虽采用上述方式,应将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还原村或乡农民集体,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土地,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所有权。

5、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权转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经依法批准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分别属于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

6、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的,或者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

总结:土地权属的意思是土地的所有权及由其派生出来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统称,要界定农村集体土地权属,必须查清集体土地的权属来源。大家可以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界定集体土地的所有权。

上一篇: 林地的土地权利如何界定?林地的土地权利去哪里登记?
下一篇: 江西省林权管理登记办法之发证权限介绍!附林权登记申请材料
乡村振兴大潮催生的创业好项目!本地还剩1个名额,手慢无>>>>
banner
你可能感兴趣
一键获取 产权交易定制服务
申请试用
咨询了解
其他
填写产权交易定制需求,免费获取产权交易解决方案
精选农村产权交易
精选项目推荐 更多
农交网 解决方案 农商入驻 美丽新乡村 致富项目 地信网
服务热线 400-6666-737
农交网是土流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农村产权交易合作解决方案提供商 湘ICP备14003170号 ©版权所有土流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