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在我国也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其使用的,很多小伙伴们因为不怎么关注这方面的信息,所以在遇到相关问题是一脸茫然。接下来,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工业用地产权过户条件有哪些的介绍,借此机会还为大家献上工业用地转让的相关规定介绍,小伙伴们赶紧一起来看看吧!
一、工业用地产权过户条件有哪些?
1、工业用地产权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滞纳金、 违约金以及税费,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不改变十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建设规划条件等。对受让人拟改变原工业用途中不同行业类别的,应取得规划建设以及经信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根据有关政策调整土地出让合同;如果属于特殊行业的,那么还须征得安监、环保、消防等部同意。
3、除士地使用权出让金外,投资额已达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且实际开发建设建筑面积已达到合同约定开发建筑总面积25%以上,
4、土地权属无争议、无违法用地(或违法用地已处理完毕)、无违章建(构)筑物、未设定抵押(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除外)或他项权利登记。
5、工业用地一般不得分割转让,如分割转让的,须经规划建设、国士资源、安临、消防等部门批准。
6、变让方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工业投资项目须符合我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价要求。
7、已达到过户合同约定的其他转让前提条件。
二、工业用地转让的相关规定
1、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3、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4、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5、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6、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7、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按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8、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当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9、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中的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通过上文我们了解了工业用地产权过户条件有哪些的问题,并且还知道了工业用地转让的相关规定,看完大家应该是收获满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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