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发展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农村土地价值也相应提升,大量资本涌入农村后,农村土地管理上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比如在设施农业用地上,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就发布了相应的文件来进行管理。那2020年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有哪些呢?哪些方面要划重点了解呢?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2020年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有哪些
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对于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政策着重在这4方面:
1、设施农业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
设施农业包括作物种植设施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2、对一些设施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作出规定
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3、用地规模,各地区差别化
因为各地区差异较大,所以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不对其做统一的要求。只是要注意的是,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4、简化用地取得方式
设施农业用地取得方式无需审批,而是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后就可以动工建设了。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当然,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二、2020年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注意事项
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虽然有很多政策给大家提供了很大的方便,但这并不是没有任何要求,其中这个细节大家千万不能忽视。那就是设施农业到期后,农民必须恢复原用途。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946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提到:关于设施农业用地到期后归属问题,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主要通过流转农村集体土地获得,经营到期或生产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用途,并归还原农村集体组织或农民个人,不应由政府收回。
以上就是“2020年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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