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来源: 农交网 2020-09-30 09:4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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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多个中央有关文件的明确要求,这对于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意义重大、不过虽然支持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但是需要注意的事情也一定要牢记。那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注意事项-摄图网

一、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注意事项之范围限制

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筹集资金和服务对象都应该严格限定于本社成员,不能向外部自然人、法人等单位筹集和发放资金。成员要以产业和服务为纽带,能够利用本社的服务和设施,能够产生交易,这是合作社吸纳社员的原则和要求,同时也是开展信用合作的物质基础。

二、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注意事项之用途限制

农民合作社发放给社员的资金,要以服务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也就是信用合作主要用于满足本社成员的生产性需要,对于生活贷款要严格控制额度和比例。服务产业发展既是合作社信用合作的生命所在,也是控制风险的理性选择,同时产业的发展也能扩大信用合作的资金池。

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注意事项之吸股不吸储-摄图网

三、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注意事项之吸股不吸储

农民合作社筹集和吸收的资金,要以农民自愿缴纳为原则,缴纳时间和数额应该根据成员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设定,而不应该模仿银行的模式,不应该常年、随时、大量吸收资金。这是目前政府部门判断合作社是否是非法集资的一个主要参考依据。农民合作社筹集信用合作的资金,要设置期限和目标额度,不是随时每天都吸收股金,而是根据社员的借款需要,设定筹资总量目标,这是合作社与银行的重大区别。银行随时可以吸收存款,但合作社不可以。

四、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注意事项之分红不分息

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产生的收益,是按照成员出资比例分配的,也就是说合作社不能事先与入股社员约定分红比例,比如10%的分红率。这也是政府部门判断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是否正规的一个依据。根据农民合作社“收益共享、分险共担”的原则,凡是参与合作社信用合作的成员,都是愿意独立承担经济风险的,他们愿意入股到合作社,也就意味着他是合作社的一分子,有了收益按股分配,有了分配按股承担。这也是合作社与银行业务的区别。

五、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注意事项之风险评估

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业务,应当充分评估和预防各项风险,建立必要的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可以采取的风险防范办法有提取风险金,与其他合作社互保,与银行合作,寻求政策性保险等。合作社的成员绝大多数是农民,把控信用合作的风险对合作社来说重要性极为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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