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盘活利用闲置农房,唤醒乡村“沉睡”资源

来源: 农交网 2024-03-25 10:4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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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亚市农业农村局获悉,《三亚市闲置农房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将于4月12日起实施,为期三年。闲置农房盘活利用优先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此举将唤醒闲置农房这一“沉睡”的资源,助力乡村振兴。

闲置农房是指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建造、产权清晰、符合安全使用标准且处于闲置状态的农民个人所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房屋。闲置农房利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自主经营或者通过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闲置农房使用权,开发利用闲置农房,闲置农房所有权不变。

闲置农房利用应当坚持政府引导、集体主导、农民自愿、依法规范、统一组织、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原则。并符合三亚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产业规划,优先保障农民的居住权。盘活利用优先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项目。闲置农房利用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农房的性质使用农房,造成闲置农房损坏或者灭失的,闲置农房所有权人可依法请求赔偿损失。

闲置农房利用期间,利用人依法或者按照约定需要以翻建、维修等方式改建、改造闲置农房的,所有权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由所有权人提出申请,或者由所有权人书面委托利用人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闲置农房改建改造的风格、色彩、使用等方面应当符合当地农村整体风貌和产业特点。对涉及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破坏农村整体格局和风貌。

农民自愿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闲置农房的,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农民委托组织利用农民个人所有闲置农房,应在书面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闲置农房的利用活动,不得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闲置农房,应当与利用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闲置农房利用合同。闲置农房利用期间,闲置农房所有权被依法转让、赠与或者继承的,不影响闲置农房利用合同的效力。

鼓励通过海南(三亚)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利用闲置农房,并办理《流转交易鉴证书》,可作为办理农村产权登记或者变更和交易主体申报项目、担保抵押等业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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