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时发生纠纷怎么办?找谁处理最有效?

来源: 农交网 2020-09-08 16: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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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纠纷是指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在农地确权中,大多村庄发生过权属纠纷。那么农村土地确权时发生纠纷怎么办?找谁处理?

1、农村土地确权纠纷处理原则是什么?

一般来讲,发生了农村土地确权纠纷,采取以下处理原则:

(1)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2)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农村土地确权纠纷找谁处理?

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原则中,最为有效,经济成本最低的便是乡村调解

乡镇会设立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要制定章程,明确成员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由村组设立调解小组或指定专人调解,分区分片明确责任,实行村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负责制。

具体调解流程如下:

(1)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村组或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应当调解;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员也可以主动调解。

(2)调解由1-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员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引导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要求调查取证的,调解员可以进行。

(3)调解员应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依法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和解后要求制作调解协议书的,调解员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当然,调解不成的,调解员会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

3、常见土地确权纠纷处理方式

(1)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情况以实际情况为准

承包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的,各村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对农户承包地原四至范围内的实测面积,应据实确权登记给原承包户,对超出的部分承包地不得强制收回。

(2)已被占用拿到补偿的原则上扣减

对承包地被依法征(占)用,已得到相应补偿,在确权登记工作中,一律从承包地块的面积中减除,进行变更登记。

(3)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原面积和用途确权

对因国家、省、市、区建设道路被用作取土用土,且无法复垦的承包地,仍按原农村二轮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备注栏内注明取土面积及用途,但对征用后的承包地多出的应当确认有承包户以防止发生新的纠纷。

(4)公益用地占用的分情况处理

对村组内所建公路、机耕路、塘、坝、渠、学校、办公室等生产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已办理征用手续并给与补偿的,不在计入承包地。未享受一次性补偿的,仍按原农村二轮可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到户清册备注栏中注明情况。

(5)二轮承包后村里又有调整过土地的

对二轮土地承包后,个别组以大稳定小调整的形式进行土地调整的,可以按照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由组民实行民主协商,形成决议,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6)未批先建改变用途的,不予确权

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建房变成宅基地的以及其它设施的,暂不登记,对获准建设房屋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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