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除应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负有法律规定的一些义务。那么承包方违反法定义务引发纠纷,如何处理?
一、承包法的法定义务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给承包方设定法定义务的目的在于切实保护我国已经十分匮乏的土地资源,珍惜和合理利用好土地,特别是事关我国粮食生产安全的耕地。承包方无视法律规定,不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停止损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为此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支持发包方的诉讼请求。
二、承包方违反法定义务引发纠纷,如何处理?
1、承包方违反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不仅适用于家庭承包,而且也适用于农村土地的其他承包方式。
但是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位列于其第二章“家庭承包”部分,因此,家庭承包的承包方违反第17条规定的法定义务的,可以直接适用该规定;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的承包方违反法定义务,可参照该规定进行处理,即发包方也可以依据该规定追究承包方的责任;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发生流转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违反了法定义务,尽管发包方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土地承包合同关系,但发包方作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者,也应有权对第三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提起诉讼,追究第三人的责任。
2、责令承包方承担责任必须具有实际损害后果,即承包方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的规定造成农业用地变成非农用地或者产生的永久性损害。如果上述后果是由于自然原因以及承包方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的,人民法院不得适用该规定责令承包方承担责任。
3、应当准确地把握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基本含义。将土地用于非农建设,一般是指承包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擅自在承包地上建房、开矿、挖窑、制砖、取土、取沙、采石、造墓等行为。
此外在承包的基本农田上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建立畜牧场、屠宰场、农副产品加工厂等也属于将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是指由于对土地采取不合理的耕作方式或者进行掠夺式经营,使承包地土壤失去了原有的土质和水分条件,趋于盐碱化、荒漠化,对土地耕种层造成难以恢复的破坏。
4、承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给发包方造成损害的,发包方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即发包方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但发包方并不能因此解除土地承包合同,这也从另一个角度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从实践看,允许发包方解除合同,收回承包方的土地不是一个比较理想的处理方法,它容易使承包土地的农户丧失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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