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农村的宅基地,是可以“流转”的。但这种流转,并不是随便想怎么转就怎么转。下面就跟大家分享下2020年宅基地流转必看常识,以供参考。
一、农村宅基地的性质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厨房、禽畜圈舍、厕所和庭院等)的用地。
宅基地具有以下特性:一是权利主体的特定性,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二是用途的特殊性,只能用于村民自己建盖住房和其他附属设施。三是无偿性,即农村民取得宅基地是无偿的。四是无期限性,即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五是非流通性,即不得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六是福利性。即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享有的一项重要的社会福利。七是公平性。实行一户一宅的原则。八是权利的特定性。农村居民仅拥有使用权不用有所有权,且使用权受到限制。
二、宅基地的流转问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规定,“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为这一改革给出了法律层面的依据(第62条):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可以通过出租、赠与、抵押等方式在符合一定政策条件的基础上流转。
三、处理宅基地时的注意事项
1、在处理宅基地使用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原则。一是宅基地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在下列情况下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和宅基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农村居民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
(4)受让人已经有了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
2、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两处以上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须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与合法建造的住宅一并转让。
2024年10月26日,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沅陵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沅政办发〔2024〕8号),力争2024年底前建成符合相关规定的农村产权全面入场交易体系,实现交易信息系统城乡全覆盖,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组织健全、运行有序,交易公平、公开、公正。建成在全市统一下的县级网络体系和县、乡、村三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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