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最新

来源: 农交网 2024-01-04 11: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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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2日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农交网小编带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最新内容。

1、耕地保护

自治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加强用途管制,规范占补平衡,强化土地流转用途监管,推进闲置、荒芜土地利用,遏制耕地“非农化”、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提升耕地质量,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可开垦区域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下列规定批准:

(一)一次性开发不超过五十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超过五十公顷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2、土地转用和征收

在国务院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原批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将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3、建设用地使用和管理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申请使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除外。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

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用地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动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用地单位和个人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期限内无法动工的,可以在动工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批准用地的机关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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