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怎么确认经济组织成员?妇女不因“外嫁”丧失成员资格

来源: 农交网 2023-11-07 11: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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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下面农交网小编带来外嫁女怎么确认经济组织成员?妇女不因“外嫁”丧失成员资格。

一、外嫁女怎么确认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未迁出原居住地且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能提供在夫方未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证明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嫁入的妇女,离婚、丧偶后不再婚,本人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都应该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因结婚将户口迁移到对方户口所在地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后因离异将户口回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其身份确认需要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坚持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界定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为补充。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遵照执行;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规定的,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前提下可按约定执行。

(二)坚持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成员身份确认方案和成员名单由村集体成员会议民主决定。确认过程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既要坚持民主协商、让大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借村制定的章程或村规民约非法剥夺或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尊重当时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实际,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维护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农村社会稳定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婚姻关系、财产状况等理由,剥夺或非法限制其平等享有成员身份的权利。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各地法院在裁判涉及成员资格案件时标准不一、相差甚远,一般以“户籍”作为核心标准,同时考虑生产生活、生活保障或权利义务等诸多因素。审判实践中成员资格认定情形纷繁复杂,且事关农民重要基本民事权利。仅以户籍作为认定标准,容易导致个案不公正。例如,在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福利、收益和征地补偿等时,仅户籍作为认定标准,容易出现空挂户、回迁户,进而损害其他集体成员的权益。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以“户籍+权利义务关系”为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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