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农村集体成员的认定是必要的基础性工作,那么农村集体成员界定有什么用?流程是什么?下面就和农交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1、农村集体成员由谁认定?
首先,农村集体成员身份认定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村规民约为补充。
其次,农村集体成员的认定一般采取民主讨论的方式确定成员身份认定方案,最终成员名单由成员会议民主决定。认定过程中依法依规保护婚嫁人员、妇女、儿童、农转城等人员的合法权益,既防止少数人侵犯多数人的权益,也防止多数人侵害少数人的权益。
通常来讲,满足以下情况即可实现农村集体成员身份的认定。
(1)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基准日2019年12月31日24时为止在册人口;
(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本组村民(已转为士官的人员暂保留股份,待其退伍后,未享受部队或地方安置的予以配制);
(3)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
(4)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1995年后毕业(含1995年)因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而自谋职业的本村村民;
(5)正在劳教服刑的本村村民(股权证书由其委托人或经济联合社予以保留;
(6)在户籍制度改革中已“农转城”的原本村村民及其子女;
(7)已办理“农转非”的仍有承包地原本村村民;
(8)户籍关系迁出的仍有承包地原本村村民;
(9)与本村村民已办理结婚证书迀入的对象及其子女;
(10)与本村村民已办理结婚证书但户口尚未迁入的对象(生产生活在本村并承担了相关义务的,出具书面证明未在原籍地享受股改待遇,今后若发现原籍地己享受,本村将收回股权)及其户口尚未申报的子女;
(11)与本村村民已办理结婚证书的离异村民,该村民及其随迁子女(子女人数依据法院判决书);
(12)与本村村民离婚的妇女及其依法判决随母的子女;
(13)因离异将户籍迁回的原本村成员,本人及其依法判决的子女;
(14)政策性移民落户的村民及其子女;
(15)办理过合法领养手续在册子女和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领养而未办理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
(16)户籍关系未迁出的本村出国(境)人员;
(17)户籍关系已迁出或死亡但根据村规民约相关规定(协议)仍在享受利益分配人员;
(18)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给予股权的特殊人员。
2、农村集体成员界定流程是什么?
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1)成立组织
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工作。
(2)发布公告
由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发布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
(3)摸底登记
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摸底登记表、人口信息采集表、人口情况统计表、挂靠人口统计表、依法取得设区市户籍人口统计表、已被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为成员人口统计表,详细区分人员不同类型。
(4)方案制定
根据摸底登记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人员,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初步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形成草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形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报乡镇审核后实施。
(5)审核公示
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结合摸底登记调查,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填写成员身份核定公示表,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6)上报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后,各村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含电子档)报乡镇,经乡镇审核后,汇总报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总的来讲,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由于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儿广,成员利益关系复杂,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集体资产构成各异,加之城镇化加速、人口大规模流动,改革难度极大,开展清产核资、摸清集体家底,是这场改革中的第一场硬仗,成员身份确认则是最重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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