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股权问题一直是农民比较在意的一个方面,毕竟这关系到自身实实在在的利益。那么农村股权怎么设置?以后会重新分配吗?
关于农村股权怎么设置这一问题,各地区农村股权设置办法会有差异,不过从各地区的试点实践来看,通常采取的是“人”或“人地结合”的方式配置股份。
1、以“人”设置股权
股权设置以“人”为计算基数,以“户”为制证单位,作为村民享受村级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依据,实行一户一证,配置到户,并实行“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的股权管理办法,保持股份的相对稳定。
股权界定对象的认定,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兼顾现时,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群众认可”的原则,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按照“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固化股权,按股分红”的方法,进行折股量化,并一次性配置给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具体股权享受对象界定如下:
(1)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准日前,政策内出生但还未上户口的新生儿。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在产权制度改革基准日前接受处理的(需提交缴费发票)正常确股;未接受处理的扣父(母)0.5股,其子女正常确股。
(3)正在服兵役的本村村民,转业后户籍转入本村的正常确股;不转回本村的不确股。
(4)2011年户籍制度改革中已“农转城”转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确股。
(5)对户籍在本村的现有五保户正常确股,但死后所享受股权收归集体所有。
(6)其他特殊情况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2、“人地结合”设置股权
本村民确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如下方式配置:
(1)户口是本村原住村民,有承包地的,配置1股;没有承包地的村民,配置0.5股;
(2)户籍制度改革中“农转城”的,在本村有承包地的原住村民,配置1股;在本村没有承包地的原住村民,配置0.5股;
(3)政策性移民落户在本村的村民及其子女配置1股;
(4)户口已转出,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本村村民,有承包地的配置1股,没有承包地的配置0.5股;(股份暂由集体经济组织保留,待其退伍后,未享受部队或地方安置的予以配置,如果享受部队或地方安置的,股份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5)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1995年后毕业(含1995年)因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而自谋职业的本村村民,有承包地的配置1股,没有承包地的配置0.5股;
(6)本村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有承包地的配置1股,没有承包地的配置0.5股(结业后,进入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干部职工以及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股份);
(7)正在劳教服刑的原本村村民,有承包地的配置1股,没有承包地的配置0.5股(股权证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保留);
(8)已办理“农转非”的原本村村民,有承包地的配置0.5股,没有承包地的不予配置;
(9)户籍关系迁出的原本村村民,在迁入地未享受产权改革待遇的(由迁入地出证明),在本村有承包地的,配置0.5股,没有承包地的不予配置;
(10)与本村村民已办理结婚证书迁入的对象及其子女,在迁出地未享受产权改革待遇的配置0.5股(由迁出地出证明);
(11)与本村村民已办理结婚证书但户口尚未迁入的对象及其户口尚未申报的子女配置0.5股(生产生活在本村并承担了相关义务的,出具书面证明未在原籍地享受产权改革待遇,今后若发现原籍地己享受,本村将收回股权);
(12)与本村村民已办理结婚证书的离异村民,户籍已迁入的村民及其随迁子女(子女人数依据法院判决书),有承包地的,配置1股,没有承包地的配置0.5股;
(13)户籍未迀出的与本村村民离婚的妇女及其依法判决随母的子女,有承包地的配置1股,没有承包地的配置0.5股;
(14)因离异将户籍迁回的原本村成员,本人及其依法判决的子女,在迁出地未享受产权改革待遇的,有承包地的配置1股,没有承包地的配置0.5股(由迁出地出证明);
(15)办理过合法领养手续在册子女和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领养而未办理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有承包地的配置1股,没有承包地的配置0.5股;
(16)户籍关系未迁出的本村出国(境)人员,未在国外定居的,有承包地的配置1股,没有承包地的配置0.5股(股权证书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
(17)经社员代表会议表决,同意给予股权的特殊人员。
那么农村股权以后会重新分配吗?
一般来说,股权设置后不会重新分配,如果需要重新分配,则的按照地方制定的相应股权设置办法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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