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取土场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下面农交网小编带来取土用地管理最新规定。
一、用地原则
取土场用地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原则。不准超面积或超方量申请、批准取土场用地,取土场用地申请人负责用完后恢复原状并移交原土地所有权人或原土地使用权人。
二、报批程序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取土场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取土场用地的,可以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取土场用地审批。使用林地的,需要同时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
土场用地申请人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临时用地申请书;2.临时使用土地合同;3.设置取土场依据文件(建设项目审批文件或取土场用地申请委托书);4.土地权属材料;5.土地利用现状照片;6.土地复垦方案及报告表;7.临时用地审核表;8.相关部门意见材料(使用林地或在公路、水利等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提供相关部门意见);9.勘测定界图(加盖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公章)及其电子坐标数据;10.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影像图。
三、复垦管理
取土场用地使用期满,取土场用地使用人应自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复垦。复垦后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将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退还给取土场用地使用人。涉及占用耕地的,复垦后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报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将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退还给取土场用地使用人。申请退还土地复垦费用时,需附具取土场用地使用人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及复垦验收报告(意见)。
以上就是取土用地管理最新规定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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