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合肥市司法局拟修改《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自即日起至2023年7月27日之前提出意见。下面带来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最新,有哪些调整?
一、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1、增加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要求
在计划管理方面,新修订的《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草案)增加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要求。根据土地储备调研成果,要求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新增项目,由辖区政府负责开展可行性论证。根据工作开展需要,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增加年度城市更新(含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规模。
具体来说,新修订的《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草案)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及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提交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土地收购申请模式调整
在收购程序方面,新修订的《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草案)调整申请模式,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不再接受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收购申请,原地使用权人直接向市辖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土地收购初步申请。增加涉及规划的内容,条款,督促加快拟储备土地单元规划或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批。
具新修订的《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草案)规定,收购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申请收购,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辖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土地收购申请,市辖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可根据需要按批次向市土地储备中心办理收购储备手续。市辖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在向市土地储备中心办理收购储备申请时,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评估测算土地收购补偿费用,提出初步确定的土地收购成本。
3、存量用地收购补偿标准有变动
收购补偿标准方面,新修订的《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草案)调整存量用地收购补偿标准。收购补偿费用为出让时的成交价格考虑剩余出让年限修正因素的评估备案价格及合法建筑物重置评估备案价之和。
新修订的《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收购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房屋评估备案价格之和确定。现状土地及房屋用途、权属性质等均以不动产权证书中载明的为准。土地补偿费用,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为出让时的成交价格考虑剩余出让年限修正因素的评估备案价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为参照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时的市场评估备案价扣减应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的剩余价款。房屋补偿费用,为合法建筑物重置评估备案价。
此外,新修订的《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草案)还将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收购城市更新项目、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项目土地,按照有关政策确定补偿费用。"
以上就是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修改的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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