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是国家一项惠民政策,这项政策不仅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也为以后的征拆提供了有效依据。那么江苏农村土地确权政策中,什么样的土地不能确权?
1、什么样的土地不能确权?
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当中,规定凡属以下情况不能登记发证:如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是“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
因此,大家必须注意自家的土地不能违反上述规定,否则将无法享受土地确权之后的权益。
也就是说,未批先建改变用途的,不予确权: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建房变成宅基地的以及其它设施的,暂不登记,对获准建设房屋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2、确权登记颁证是否需要重新丈量承包地?
从已开展的试点情况看,通过重新核查,把面积、四至弄准,农民是欢迎的。
具体用什么办法,是重新丈量、重新航拍,还是用国土“二调”的数据图像调绘,各地可以从实际出发确定。
但无论采取什么办法实测,走什么样的技术路线,要结合各地实际确定。
可以全部实测,也可以部分实测,只要符合标准规范、达到精度要求、符合当地实际、农民群众认可,都是可以的。
要充分利用国土“二调”等现有资料成果,尽可能减少人工和费用成本。
通过实地测量,实际面积普遍多于二轮承包面积,对于实测多出土地的处理,各地要把握好政策,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不能简单化处理。
对农户承包地原四至范围内的实测面积,应据实确权登记给原承包农户,不得强行收回;
对极个别农户承包地面积明显多于其他农户的,要分清情况,妥善处理;对开荒新增的耕地,要由农民群众讨论确定如何确权。
确权登记的实测面积不作为农业补贴基数,也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等挂钩。
3、存在承包经营纠纷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对于承包地块、面积、边界及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由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程序依法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暂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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