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是否有权决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来源: 农交网 2022-12-20 11: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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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针对农村宅基地国家出台了多部政策规定。2019年国家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等多部文件中对宅基地的使用、出租等使用方式作出了规定。其中村委会是否有权作出无偿收回宅基地的决定是很多人担心的一个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土地管理法》并没有规定闲置宅基地可收回的情形。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当中,确实有一条专门针对闲置宅基地的条文(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由上可知,宅基地闲置两年以上,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集体确实可以收回。但是根据上述规定,想要收回宅基地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宅基地没有房屋或者是空地未建造房屋;要么是以前建了房,但可能年久失修坍塌了;或是自己拆除了两年以上还没有恢复使用。所以,大家基本不需要担心宅基地被突然收回。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归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禁止土地私有化,但农民对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在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收回的情形,还有大量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也对宅基地使用权收回进行了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村民没有按照批准的用途,比如本来村民申请的土地是用来建住宅的,结果村民在土地上建起了养殖场、工厂,甚至挖塘养鱼等等,对于这种情况,那么村委会就有可能会收回土地。另外,因撤销或是迁移等原因不再继续用地的,同样也可以收回。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下,如果因村内公共设施建设或是因公益事件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话,村委会也是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常见的村公共设施,如修建村内公共道路、桥梁、防汛通道等;公益事业,则是指幼儿园、敬老院、集体休闲场所等。前述建设项目服务于村民群体,通常不改变集体土地性质本身。但公益性收回宅基地并非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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