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围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已经持续改革多年,国家有关政策性文件认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利于盘活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提高土地利用率,土地改革政策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通过租赁方式流转。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符合的法定要件有哪些呢?主要包括这6个方面!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符合的法定要件有哪些?
通过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节可以看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所需要符合的法定要件包括:
1.集体土地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4.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并报市、县人民政府。
5.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协议。
6.其他条件。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进展
在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二条第(十)款中就提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一步扩大了对集体土地的使用范围,将有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定直接写入法律,规定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和单位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具体落实了有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以上就是农交网小编带来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符合的法定要件介绍,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小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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