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05 11: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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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8日,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云和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办发〔2014〕104号),如果有云和县、庆元县、遂昌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云和县农村产权交易、庆元县农村产权交易、遂昌县农村产权交易。云和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是土地经营权利人享有该土地生产经营权的证明,由县政府颁发,县农业局登记,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农业用途。政策全文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8日

云和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且从事农业生产的主体。

第三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是土地经营权利人享有该土地生产经营权的证明,由县政府颁发,县农业局登记。

第四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农业用途。

第五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有与村集体或农户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规范,流转期限在10年以上;

(2)流转土地总面积在50亩以上,连片土地面积不少于20亩;对弃耕抛荒多年或新开垦耕地的流转,流转总面积可放宽至20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由申请人自愿提出,经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初审同意(流转合同与农户直接签订的,需先经土地所属村经济合作社同意),报县农业局审核登记,由县政府颁发流转经营权证。流转经营权证上核定的流转期不超过2028年12月31日。

第七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八条 申请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申请审批表;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四)承包户委托村级或其他服务组织流转的,需提交委托流转协议;

(五)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需提交发包方同意转让和经公示的证明材料;

(六)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发生再流转,申请经营权转移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申请审批表;

(三)拟登记土地原承包户同意再流转的证明材料;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五)原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

(六)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变更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

(三)证明发生变更的有关材料;

(四)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拟登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有争议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原件的;

(三)改变承包土地农业用途的;

(四)土地已经或将被依法征(占)用的;

(五)其他依法不准予登记的。

第十二条 自受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含转移、变更)申请之日起,登记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决定。准予登记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流转经营权证。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 流转经营权利人如要凭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融资的,应在流转合同内约定准许申请人抵押、再流转等相关事宜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破损的,流转经营权利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登记机关换发时,应收回原流转经营权证,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土地流转登记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遗失的,流转经营权利人凭在今日云和等报刊上刊登遗失的声明,可以申请补发。登记机关应将有关事项记载于土地流转登记薄,并在补发的流转经营权证上注明“补发”字样。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上所登记的土地被依法征(占)用,导致经营权全部丧失的,流转经营权利人应将经营权证主动交回。流转经营权利人不上交流转经营权证的,登记机关可以公告注销。  

第十六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得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的,登记机关予以撤销原登记,收回流转经营权证或公告作废;非法印制、伪造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或使用非法印制、伪造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的,依法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宜,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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