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9[31号)等有关规定,为保护我县渔业资源,促进鱼类资源自然繁殖、增殖,维护渔业生态平衡,实现渔业资源可持续性利用,现就我县赤水河流域实施禁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
扎西河:石龙村马牛光沟至田坝村田坝头,长11.4公里。
沙坝头河:罗坭村老包顶至大河村沙坝头,长17.7公里。
石坎河:墨黑村龙塘坪至石坎社区二龙抢宝,长40.5公里。
苦猪河:半河村竹林头至菜营村苦竹塘,长20公里。
倒流水:菜管村河口至河坝村渡口,长13.4公里。
赤水河:石社区二龙抢宝至香树村河底,长17.3公里。
二、禁捕时间
2020年7月1日零时起实施禁捕,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
三、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和捕捞天然渔业资源的,应严格依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及农业农村部的有关要求,申报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按照规定捕捞的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区域、准用网具和捕捞限额等实施。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按照省农业农村厅通知规定组织实施。
四、执法监督管理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及广大人民群众要严格遵守禁捕规定,对在赤水河流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经营、利用赤水河流域非法捕捞水生野生渔获物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禁捕期内销售、运输非法捕捞渔获物的,一律没收。
(三)在禁捕期内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没收非法制作、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四)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交运局和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对非法捕捞、运输、销售等各环节严格监管,建立协管巡护制度,加强禁捕宣传教育,加强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严格执法管理。
五、禁捕期间,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870-3190863。
六、本通告自2020年7月1日零时起实施。
特此通告。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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