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统一昭通中心城市昭阳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规范安置补偿工作,稳妥安置失地拆迁群众,推动中心城市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地拆迁补偿
(一)土地征收补偿。
1.补偿范围。昭通中心城市昭阳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土地征收。
2.补偿对象。昭通中心城市昭阳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被征地农户。
3.补偿标准。昭通中心城市昭阳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按照《昭通中心城市昭阳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附表1)、《昭通中心城市昭阳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征地拆迁附属物补偿标准》(附表4)和《昭通中心城市昭阳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树木补偿价目表》(附表5)进行补偿。
(二)拆迁补偿。
1.补偿范围。昭通中心城市昭阳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被拆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
2.补偿对象。昭通中心城市昭阳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被拆迁户。
3.补偿标准。依据《昭通中心城市昭阳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附表2)、《昭通中心城市昭阳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装修补偿标准》(附表3)、《昭通中心城市昭阳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征地拆迁附属物补偿标准》(附表4)和《昭通中心城市昭阳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树木补偿价目表》(附表5)执行。
4.搬家补助。房屋被拆迁后,被拆迁户按照每户一次性发给1000元的搬家补助费。
5.拆迁奖励。对主动配合拆迁的被拆迁户,按照补偿标准一次性兑现补偿价款后,再按照房屋补偿价款的20%予以奖励(生活用房附属物、房屋室内外装修以及生产性用房和临时简易房不予奖励),并根据实际情况,主体房屋有深基础的另行予以6%的深基础补助奖励。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后,在30天内腾交空房的,按照提前天数计算,每提前一天给予100元的奖励。
(三)其他。
1.征地拆迁范围内的电力、通讯、广电、传媒、供水、管道燃气等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或搬迁。抢种、抢植、抢挖、抢建的地面附属物及设施不予补偿。
2.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墙体各层的水平投影面积,层高2.2米以上(含2.2米)的永久性建筑物,不足2.2米的按二分之一计算面积。半封闭的走廊、檐廊、阳台及外楼梯按水平投影面积折半计算。
二、征地拆迁安置
(一)安置范围。
昭通中心城市昭阳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失地拆迁群众。
(二)安置对象。
集体经济组织中失地面积超过50%的承包人和房屋被拆迁的承包人(以1982年的土地承包人口为基数,生不增、死不减。以下简称“承包人口”)。已成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在编在册人员不属于安置对象。
(三)安置方式。
1.统建房安置。
用统一建设的住房和商业用房进行安置。
1.1失地安置标准。
(1)每个承包人口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优惠价购买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安置的实际面积不足或者超出部分,均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差或补超。凡需要增加面积的,增加部分以市场价格计算,商用面积的产权以共有人的方式登记。
(2)每个承包人口按每平方米600元的优惠价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住房,安置的实际面积不足或者超出部分,均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差或补超。凡需要增加面积的,增加部分以市场价格计算,住房位置以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
1.2拆迁安置标准。
每个房屋被拆迁的承包人口,按每平方米600元的优惠价购买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住房,安置的实际面积不足或者超出部分,均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差或补超。凡需要增加面积的,增加部分以市场价格计算,住房位置以抽签或摇号的方式确定。
2.货币安置。
通过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安置。一是由政府组织引导购买存量房源进行安置;二是安置对象自行购买存量房、政府予以货币化补助;三是通过纯货币化补偿方式进行安置。
以下两类安置对象原则上可以实施纯货币化补偿安置:一是安置对象已有住房且不在本地生产生活的;二是鳏寡孤独等特殊人员无继承人的。
安置补偿标准:
(1)每个失地的承包人口可获得21.6万元住房安置补偿费、12万元商业配套安置补偿费;
(2)每个被拆迁的承包人口可获得14.4万元住房安置补偿费。
凡选择货币化安置补偿的安置对象,需符合昭阳区货币化安置相关政策规定,签定货币化补偿安置协议,并经公证确认。
3.划地安置、统规统建。
以每个失地拆迁安置承包人口获利总额为基数,在有棚改安置住房房源的情况下,被安置群众需首先选定一套安置房后,按照商住分离、等值转换的原则,将所获得的剩余安置住房、商业用房或货币补助资金,按照规定比例转换为相应的住房建筑面积或商业建筑面积后,以社区主导,向所在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各办事处审查并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昭通中心城市昭阳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划给安置用地(划地范围原则上在本社区内,项目选址须符合《昭通中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影响城市重点项目、重要节点、重点景观等项目建设用地),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筹、统规统建、社区监管”的原则,予以划地安置、统规统建。
住房位置以抽签或摇号的方式确定。
3.1安置标准。
(1)失地安置标准。参照统建房安置标准每个失地承包人口按照每平方米600元的优惠价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住房,可按1:3比例转换为270平方米住房建设面积;每个失地承包人口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优惠价购买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可按3:5比例转换为50平方米商业建设面积。
(2)拆迁安置标准。参照统建房安置标准每个拆迁承包人口按照每平方米600元的优惠价购买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住房,可按1:3比例转换为180平方米住房建设面积。
3.2商住等值转换。安置对象所获得的商业建设面积和住房建设面积可进行相互转换。商住等值转换必须充分考虑安置项目地块区位、片区规划、商住配比、规划条件等控制因素,根据拟用地块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安置项目的商住转换规模。
商业建设面积转换为住房建设面积。每个失地承包人口所获得的50平方米商业建设面积可按1:3比例转换为150平方米的住房建设面积。
住房建设面积转换为商业建设面积。每个失地承包人口所获得的270平方米住房建设面积可按3:1比例转换为90平方米的商业建设面积;每个拆迁承包人口所获得的180平方米的住房建设面积可按3:1比例转换为60平方米的商业建设面积。
3.3控制条件。
(1)棚改住房安置控制。申请住房安置面积等值转换的被安置户,在有棚改安置房房源的情况下,需首先选择一套棚改安置房,剩余面积方可进行等值转换。
(2)规划控制。通过等值转换为统规统建的被安置户,以社区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规划,由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及所在办事处进行项目用地选址,按程序进行审核并报区规委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住房项目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分别为:容积率(R)≦3.1、建筑密度(C)≦30%、绿地率≧35%。
商业综合开发项目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分别为:容积率(R)≦2.0、建筑密度(C)≦45%、绿地率≧20%。
(3)规模控制。住房和商业综合体开发的统规统建项目,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地块区位、片区规划等差异,在每个安置对象已确定的建筑面积不变的基础上,按照主要规划控制指标,根据拟用地块实际情况规划审批项目层数。
(4)建设投入控制。划地安置、统规统建项目用地由政府采用招拍挂方式供给,成本由政府承担。同时政府承担统规统建项目规划设计、地勘、图审费用及安置项目大门外的水、电、路等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其余建设投入均由统规统建安置户承担。
(5)过渡期补偿控制。划地安置、统规统建项目自获得规划许可之日起,给予建设期9个月、临时过渡期3个月共12个月的过渡期补偿。
4.划地安置、统规自建。
在有棚改安置住房房源的情况下,被安置群众须首先选定一套安置房后,按照商住分离、等值转换的原则,将所获得的剩余安置住房、商业用房或货币补助资金,按照规定比例转换为相应的居住用地或商业建设用地面积后,以社区主导,向所在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办事处审核并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筹、统规自建、社区监管”的原则,在昭通中心城市昭阳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予以划地安置、统规自建。
安置标准、控制条件及过渡期补偿费按照划地安置、统规统建相应标准执行。
(四)拆迁安置过渡期补偿费。
拆迁安置过渡期补偿费自签订拆迁协议之日起,按每月每平方米6.8元标准执行。住房安置结束后,再发给三个月过渡期安置补偿费。
按照合法建筑物主住房屋的实际面积测算发放过渡期补偿费。
未进行一次性安置完的被拆迁安置户,按照未安置面积与已安置的比例进行计算,扣减除已安置部分的比例发放,直到安置结束。
三、本办法由昭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
1.昭通中心城市昭阳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2.昭通中心城市昭阳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3.昭通中心城市昭阳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装修补偿标准
4.昭通中心城市昭阳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征地拆迁附属物补偿标准
5.昭通中心城市昭阳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树木补偿价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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