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省、市统一部署,现就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农村建房“八不准”。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在流转买卖的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各种名目占用耕地违法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出租)耕地给他人建房或者将乱占耕地建的房屋出售(出租)他人,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二、立即停止一切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2020年7月3日后,违反农村建房“八不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一切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行为,自行拆除在耕地上非法修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拒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抢修抢建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及所在乡(镇)、村(社区)依法制止、依法拆除,并严肃追究违法当事人法律责任。供水、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网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供配套服务,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依法开展摸排处置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部署,目前,全县正在开展2013年1月1日以来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设问题摸排核实工作,凡是2013年1月1日以来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设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主动向所在乡(镇)、村(社区)报告占用耕地建设项目和建房情况,配合做好摸排清查和后续处置工作。
四、严格落实建设用地依法审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耕地实施建设行为。对强占、多占、非法出售(出租)耕地建房及违规改建、扩建、加层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拒绝纠正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以恐吓、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工作中,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顶风违纪、幕后操纵、冒名顶替,支持、参与、包庇、纵容、串通非法买卖土地、非法批准用地、违法承诺用地、违法占地建房,以及对农村违法建设行为巡查、监督、摸排、制止、查处不力、懒政怠政、不作为、慢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国家公职人员,从严从重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节约集约用地,严守耕地红线,需要全社会的监督和参与,在此,鼓励广大群众积极监督举报身边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等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
0875—8127070(县纪委监委)
0875—8121398(县自然资源局)0875—8121068
(县农业农村局)
特此通告。
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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