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关于修订《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户籍管理城乡一体化改革实施细则》的意见

来源: 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 2021-09-13 16: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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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切实提高户籍管理城乡一体化改革实施细则的导向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户籍管理政策与城市发展承载力相配套,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对《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户籍管理城乡一体化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南政办发〔2009〕95号)进行了修订,并经八届区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7日

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关于修订〈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户籍管理城乡一体化改革实施细则〉的意见

自2009年9月24日以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户籍管理城乡一体化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南政办发〔2009〕95号)已实施四年,南湖区地处嘉兴市市中心,购房落户人员逐年增多,原有实施细则已无法满足城市发展需要,为认真做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特提出如下修订意见:

一、南湖区以外城市(城镇)居民户口、农村居民户口迁往城市(城镇)。

1、凡在本区城市(城镇)购买、继承、受赠、建造并依法取得权属证明的成套住房,购房入户人均面积(建筑面积)不低于上上年度嘉兴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并在本市有合法稳定职业且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以上的公民,实际入住后允许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在本市有合法稳定职业且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以上的成年未婚子女)在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地落户。

2、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需到本区城市(城镇)投靠子女的公民,按照居住地登记户口和人户一致的原则,准予在城市(城镇)投靠落户。祖孙投靠、兄弟姐妹投靠,仅适用于原籍在本市(包括市本级)农村的未成年人投靠到本区城市(城镇)。原购房落户家庭再次申请投靠的,投靠落户人数按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上上年度嘉兴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确定。

二、引进人才落户。按照嘉兴市公安局、嘉兴市人事局(2008)2号《关于市人才中心集体户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精神办理。

三、新居民积分落户。实施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对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新居民,根据《南湖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南委办发[2013]76号)文件设定的项目值进行积分排名,在核定的指标内鼓励新居民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地城镇登记为常住户口。指标数量每年由区相关部门提出,经区政府同意后发布。积分制管理工作由区新居民事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上述情况之外的户口迁移仍按《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户籍管理城乡一体化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南政办发[2009]95号)文件执行。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南湖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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