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南县农牧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10月31日
第一条 为深化农牧村产权制度改革,优化农牧村资产资源配置,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规范农牧村产权交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牧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产权人对所持有的农牧村产权进行有偿流转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 本县范围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涉农企业和农牧户等流转交易农牧村产权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农牧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农牧民自主、村民自治,依法保护农牧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对农牧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合法权益。
(三)坚持土地草原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牧业用途,不得损害农牧民土地草原承包权益。
第五条 本县所辖农牧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产权依法转让、拍卖、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应当进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农牧户、农牧民合作社、涉农企业和其他经营主体可自主决定产权是否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农牧村产权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一)农牧户承包土地草原经营权(包括农牧户及新型经营主体流转经营权);
(二)林权(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和农牧户经营管理的);
(三)农牧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四)农牧业生产设施设备;
(五)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六)农牧业类知识产权。
第七条 农牧村产权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无争议;
(二)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
(三)转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四)流转交易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划、农牧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八条 农牧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采取拍卖、招投标交易方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第九条 农牧村产权转让方向所在乡(镇)交易服务站提出产权交易申请及相关材料,初审合格后,由乡(镇)交易服务站向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产权流转申请材料。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提交的材料进行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后,利用网络平台统一公开发布产权流转信息,征集受让方。
第十条 转让方申请转出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牧村产权流转交易转出申请;
(二)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产权权属证;
(四)转让标的情况介绍;
(五)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六)县、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转让方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县、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的资格审查:
(一)受让申请;
(二)受让方的身份证及户口簿;
(三)采取联合受让的,应提交联合受让各方签订的联合受让协议;
(四)县、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让方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第十三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应当按规定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交易成功后,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四条 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凭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到本县的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凡涉及集体产权交易的变更,有关部门必须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提交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二)产权属于禁牧草原的;
(三)产权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中止交易的;
(四)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的;
(五)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六)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单位依法发出终(中)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六条 产权交易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交易权益保障
(一)农牧村集体产权的流转交易及转出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必须经村“两委”会议讨论研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形成决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产权的转出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县农村产权评估工作小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
(二)农牧村集体产权的流转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三)农牧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收益,应当纳入农牧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农牧民个人产权转出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县农村产权评估小组的评估值,也可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五)农牧民个人产权转让期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或承包经营约定的剩余经营使用年限。
第十八条 肃南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注:肃南裕固族自治县,隶属于甘肃省张掖市。位于张掖市南部,东临甘州区、民乐县,南邻祁连县,西连酒泉市、嘉峪关市,北靠高台县、临泽县,明花区、皇城区、大泉沟乡与高台县、山丹县、民乐县接壤。辖2个镇6个乡:红湾寺镇、皇城镇,马蹄藏族乡、康乐乡、白银蒙古族乡、大河乡、明花乡、祁丰藏族乡。面积2.38万平方公里(2014年),人口37579人(2014年)。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有“中国观赏石之乡”和“中国祁连玉之乡”称号。地貌分河西走廊前山倾斜平原区和祁连山中高山区两个形态单元,地势南高北低,西高东低。气候大部分属高寒半干旱气候,只有明花区属温带干旱气候;山有祁连山、河流有石羊河、黑河、疏勒河等。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旅游景点有七一冰川、黑河大峡谷、祁连玉文化产业园、中华裕固风情走廊、红湾寺、肃南县裕固族民俗度假区、冰沟丹霞景区、皇城景区、东流沟香巴拉原始森林、明花乡景区、文殊寺、康隆寺、马蹄寺、金塔寺、景耀寺、康乐草原、文殊山滑雪场、肃南皇城城址、榆木山岩画、肃南县民族博物馆、大野口水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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