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确立了永久基本农田概念。“永久基本农田”是在原《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概念基础上提出来的,它既不是在原有基本农田中挑选的一定比例的优质基本农田,也不是永远不能占用的基本农田。那么具体来看,永久基本农田怎么划定?用地审批权限有哪些?
一、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1、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另外,为提高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效率,做到快速保质保量补划落地,在永久基本农田之外其他质量较好的耕地中,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的耕地:
(1)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经土地综合整治新增加的耕地,正在实施整治的中低产田。
(2)与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质量高于本地区平均水平且坡度小于15度的耕地。
(3)城镇周边和交通沿线,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列入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的耕地。
(4)已经划入“两区”的优质耕地。
(5)集中连片、规模较大,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等。
严禁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的耕地:
(1)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耕地。
(2)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列入严格管控类耕地。
(3)因自然灾害和生产建设活动严重损毁且无法复垦的耕地。
(4)纳入生态退耕还林还草范围的耕地。
(5)25度以上的坡耕地。
(6)可调整地类等。
二、永久基本农田用地审批权限有哪些?
1、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由国务院批准。
2、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国务院委托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试点期限为一年。
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名单如下: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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