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建设用地其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有很多的,不少人对其的处理标准不是很了解。下面农交网小编就来说说完成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完成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依法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并将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完成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任务:
1、将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
2、将土地供应给政府平台公司、征拆办、开发区管委会等无实际建设项目的单位的;
3、违反规划以公园、绿地或空闲地等用途为名虚假供应土地的;
4、在系统中录入虚假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导致重复计算批而未供处置量的;
5、其他违反土地供应法规政策的行为。
二、目前对于批而未供土地的处理方法
1、国家已提出量化式的管控要求
针对“批而未供”问题,国家层面先后出台了两个重要文件:一是2014年原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明确对近5年平均供地率小于60%的市县,除国家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暂停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二是2018年自然资源部针对“批而未供”问题出台的《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数量作为制定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测算指标。
2、地方处置的具体举措及效果
一是科学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尽力避免造成农地资源的浪费,同时减轻后续地方政府量化考核的压力。二是对已批准土地加快供应,并以供地率作为考核指标,提高“分子”即供应数量比重,减少“批而未用”土地数量。三是自然资源部提出清理撤回无效用地批准文件。
3、批而未供土地处置难度
但是,目前减少“批而未供”土地的数量仍有难度,原因有三:一是科学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受对未来趋势判断准确性的影响,难以完全实现有效保障;二是增加土地实际供应,土地供应量主要由市场和客观需求决定,而非政府主导,即无论考核要求如何,地方政府发挥的作用较为有限;三是清理撤回无效用地批准文件的新举措虽意义深远,但在实际操作层面,受补偿等因素影响尚存在一定难度,具体操作办法有待细化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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