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来源: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06-29 14: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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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确定对我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费县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该标准执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妥善解决新标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征地工作顺利实施。

二、对该标准执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按该标准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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