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是一种特殊的用地,不是一般的农业种植用地,但也不是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一般会破坏地表耕作层,但又直接为农业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农用地的形态复杂,相关政策规定也不断变化。那么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是什么?使用时有哪些要求?
一、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是什么?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林地管护设施用地可参照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其中:
1、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包括粮食、蔬菜、水果、花卉、食用菌、中草药等作物生产前端为生产服务的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保鲜存储、油料库、维修间、蓄水池、泵房、配电房、道路、管理用房、消毒设备和环境控制等设施用地;生产过程中的大棚(管棚)、温室、棚内通道、场地、检验检疫、育秧育苗场所(含组培室)、先进技术应用和智能化管理设施用地;生产后端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产品晾晒烘干、分拣包装、初加工、保鲜存储、货物装卸场地和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
2、畜禽养殖设施用地
包括畜禽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库房、道路、场地、青贮、废弃物处置、无害化处理、水电设施、检验检疫、清洗消毒、管理用房和配套绿化等设施用地。
3、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包括水产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温室大棚、棚内通道、生产车间、进排水系统、库房、管理用房、道路、场地、尾水处理系统、绿化等设施用地。
4、林地管护设施用地
包括直接用于林业管理养护的道班房、管理用房、物资储备库、微型消防站、泵房、枝条粉碎场和配套场地等设施用地。
设施农业用地按项目进行管理,分地类实施管控。经营性粮食企业存储、加工场所,经营性农资、农机仓库和维修场所,屠宰和肉类、水产品加工场所用地,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旅游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的餐饮、住宿、办公、会议、游乐、停车场以及经营性企业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按照建设用地报批和管理。
二、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时有哪些要求?
1、科学合理选址
设施农业项目选址要强化规划引领,以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专项规划为依据,在坚持农地农用原则下合理选址,科学处理好与耕地保护,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及储备地块保护的关系。作物种植项目应优先服务于农业“三区”(粮食生产功能区、蔬菜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畜禽水产养殖设施项目应严格按照养殖业布局规划等专项规划进行选址;规模化大田种植配建的烘干农机服务等设施项目依据郊野单元村庄规划、农业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进行选址。林地管护设施用地按照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管护设施布局规划,主要在生态廊道和公益林范围内选址。
2、坚守耕地保护红线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鼓励采用架空、隔离布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保护土壤耕作层的工程技术措施建设设施农业项目,尽量减少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且破坏耕作层的,要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作物种植或周边土地复垦。
设施农业项目建设若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储备地块等耕地保护空间,需按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落实“先补后占”。种植设施不破坏耕作层的,仍可认定为耕地,仍可作为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改变原有耕作层土壤结构、挖走耕作层土壤或固化土壤表层,经论证难以避让耕地保护空间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落实补划。畜禽和水产养殖设施、林地管护设施均视作破坏耕作层,原则上不得使用耕地保护空间,涉及少量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落实补划。
3、节约集约用地
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鼓励各区在总量平衡的前提下,盘活存量,用好新增。
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应按照设施建设标准,依据种植、养殖规模合理确定。其中作物种植项目(含棚内通道)破坏耕作层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面积的15%;畜禽养殖项目硬化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面积的60%;水产养殖项目硬化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面积的20%。工厂化作物栽培(含育种育苗)、中间处理平台、工厂化水产养殖、水产苗种场和楼房养猪除外。在满足乡村风貌保护、区域建筑高度控制等要求的前提下,鼓励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多层建筑。少数设施农业用地确需突破用地标准的,允许在坚持农地农用、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的前提下,由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踏勘论证,论证通过后准予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恢复原用途或复垦达到耕种条件。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按照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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