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纠纷分为哪几种?怎么进行纠纷调处?

来源: 农交网 2021-06-29 10:3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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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作为山区主要的生产资料,林木、林地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受历史的、现实的多重原因影响,林权纠纷时有发生。那么林权纠纷分为哪几种?怎么进行纠纷调处?

一、林权纠纷分为哪几种?

1、历史遗留原因带来的纠纷

一是无证山林。由于山林地处偏远山区,人烟稀少,交通不便,一直未核发林权证到户到人;二是长期以来一直没有解决的山林纠纷;三是因四至不清又没有明显的标志而引起的纠纷;四是因行政区划变更造成的纠纷;五是人口异动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引起的纠纷。

2、人为因素造成的纠纷

主要是因口头协议无真凭实据或协议人已不在人世引发的争议、或界标毁损,林界难以确定,越界经营造成的争议。

3、政策变动及管理工作中的疏漏所致的纠纷

一是“大跃进”年代遗留的问题:如国有林场山林,都是划地建场,有的只有口头协议。二是林业“三定”遗留的问题。“三定”中工作粗糙、草率,有的外业勘界没有按照勾图的要求去完成,而是坐在屋里定林权,指山界。有的填证马虎,对林木、林地的座落位置、四至范围、面积记载不准或不清楚,造成山、证不符。三是集体林权改革中产生的新问题引发的纠纷。

4、其它原因造成的纠纷

如:兄弟未分家时共同拥有山林,分家时因多少好坏出现纠纷;山林没有经济效益时无人过问,一旦树木长成林或开发或转让有经济效益时出现纠纷等。

二、怎么进行林权纠纷调处?

1、林权纠纷调处程序

根据《森林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解决林权争议的方法有五种基本程序:

(1)纠纷争议的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程序。

(2)行政解决程序。

包括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的调解和由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3)行政复议程序。

指当事人对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申请处理。

(4)司法解决程序。

指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处理。

(5)申诉处理程序。

指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申诉途径请求重新处理。

2、林权纠纷调处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重事实,重证据的原则

解放后各个时期依法核发的山林权证、各种经营管理凭据,协议、合同、裁决等,从不同时期、不同角度为山林权属提供了依据,是确认权属的基础资料。同时还要十分重视证据的调查研究,鉴别证据的真伪,查勘现场与证据是否相符。

(2)坚持着重调解的原则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这是作出处理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调解即裁决,属程序违法。故调解贯彻于山林纠纷调处过程的始终,目的是为了促进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决争议矛盾,调解协议必须是当事人自愿签订,以胁迫、威逼等其他非法方式达成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3)坚持依法办事、公平、公正的原则

山林纠纷是农村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十件民事九件山”。因此在调处山林权纠纷时,调处工作人员一定要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理,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地调处好山林纠纷。

(4)坚持有利于生产的原则

主要是适用于双方证据都不完整或双方都无证据的情况下,调处时不仅要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有利于林业生产,有利于今后山林的经营与管理,有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

(5)坚持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原则

该原则特别适用于双方证据充足的情况,将山林权轻易判定给哪一方,都将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处理中,应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使纠纷得以公平合理的解决。

(6)人工林坚持“谁造谁有”原则

在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而抢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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