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进行上市交易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和其土地性质有着直接的关系。那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是什么呢?下面农交网的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是什么?
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
1、根据《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一部分,其中集体土地是可以分为农业用地与农村建设用地的,而宅基地属于农村建设用地部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农民宅基地的使用权原则上禁止转让。
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
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是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二、进城落户的,能否继续保留宅基地使用权?
进城落户的农民可以依法保留其原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1、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坚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规定精神,不能强迫进城落户农民放弃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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