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政办字〔2020〕6号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平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审批权委托下放乡镇(街道)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06-15 15: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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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东平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审批权委托下放乡镇(街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8日

东平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审批权委托下放乡镇(街道)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切实方便人民群众,现将县民政局承担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审批权下放乡镇(街道)。为确保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服务群众、便民利民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全县农村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向规范化、便捷化、高效化的方向发展,进一步提升全县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水平。

二、实施时间

自2020年4月10日开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审批权限委托下放至乡镇(街道)。

三、主要内容

坚持“简政放权、提高效能、权责对等”和“两变两不变”的原则。“两变”即县民政部门由审批变备案,乡镇(街道)由受理变审批;“两不变”即对象不变、政策不变。

(一)救助程序

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全部由乡镇(街道)统一办理,村(居)委会协助。拟批准的救助对象信息由乡镇(街道)在对象申请地的村(社区)按规定予以公示。对纳入低保备案管理的申请人由所在乡镇(街道)重点调查管理,县民政局不再入户核实。《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批表》中的“审批意见”栏,以及《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需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

(二)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救助对象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低保纸质档案继续使用“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特困供养纸质档案继续使用现行行政文书,审批档案要一户一档,一月一卷或一村一卷,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纳入备案管理人员的低保档案要单独立卷,单独存放。按照谁审批谁存档的原则,所有低保、特困人员纸质审批档案都由乡镇(街道)管理存放,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当建立电子档案。

(三)监督管理

1.信息核对。乡镇(街道)将新申请救助对象授权书及身份信息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利用“泰安市民政局家庭信息核对系统”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乡镇(街道)依据核对结果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县民政局定期对在保救助对象进行信息核对,加强动态监管。

2.备案管理。乡镇(街道)在救助审批结束后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批表》纸质版上报县民政局备案。

3.督导检查。县民政局对乡镇(街道)救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救助程序是否规范、救助政策是否落实、救助对象认定是否精准、是否落实近亲属备案制度,对所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审批权下放,是推进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是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能,“贴心代办、一次办好”改革要求的具体体现。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县民政局要将下放事项有关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积极稳妥推进工作落实。

(二)夯实工作职责,做好对口承接。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要履职尽责、互相配合、高效对接。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特困供养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审批、公示、动态管理和政策宣传等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农村低保和特困供养工作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业务指导、资金发放和常态监管。

(三)严格政策标准,严肃责任追究。各乡镇(街道)对审批事项负全责,务必严格执行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扶贫攻坚等政策标准和程序规范,不得自行改动。严禁办理“人情保、关系保”,严禁错保漏报、骗取救助待遇、截留挪用救助资金。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组织不力等行为将依规进行查处,严肃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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