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一般都是用于建房的。在现实生活中不乏存在着一些对农村宅基地的概念不了解的情况。那么,农村宅基地在土地分类中属于哪一类呢?下面农交网小编就来说说吧。
一、农村宅基地在土地分类中属于哪一类?
土地若是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那么其土地分类的方法不同。一般从土地性质和用途上来说,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具体分析如下:
1、一般按照土地所有制性质划分的话,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若是按照土地用途划分的话,土地一般就是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这其中便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及其军事设施用地等。
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土地进一步分为耕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其他土地等12类。其中,农村宅基地属于住宅用地,农村道路占地属于交通运输用地。
二、谁是宅基地使用权人?
宅基地的使用人是一般是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农民。通常情况下,宅基地的使用人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一般在以下情况可以获得确认登记:
1、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2、若是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或者是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非农业户口居民(这其中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4、对于那些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首先就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然后再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若是到了公告30天期限无异议的,将会由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面会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若是属于合法使用的,将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一般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土地分类的方法不同,当然农村宅基地也是不例外的,大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分辨,希望农交网的分享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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