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的范围包括哪些,“一户多宅”能否登记?

来源: 农交网 2021-05-31 18: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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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出台了《关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对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范围和基本工作原则、依法妥善处理宅基地取得相关问题等作出明确要求。《通知》一经发布,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那么海南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的范围包括哪些,“一户多宅”能否登记?

一、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的范围包括哪些,“一户多宅”能否登记?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的范围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但不包括未建造房屋的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实行“ー户一宅”。村民一户占用两处以上宅基地且总面积超过175m2的,认定为一户多宅,总面积不超过175m2,不认定为ー户多宅。对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按以下原则处理。

1、村民合法继承房屋所取得的宅基地,造成“一户多宅”的,予以确权登记。

2、村民合法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以及经农村集体组织决定规划建设新村且在2017年1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实施之前已建设的房屋,但原有房屋(“祖屋”)未拆除、腾退,造成“一户多宅”的,可按照宅基地有偿使用等规定处理后,予以确权登记。

3、符合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实际使用的基地合计没有超过分户后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二、未建房的宅基地能否登记?

本次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范围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土地上房屋等建构物、构筑物,不包括未建造房屋的宅基地。

如空的宅基地需要建房,符合宅基地取得条件的,可经村集体出具权属来源证明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直接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待房子竣工后,再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三、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如何确权登记?

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在本集体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转让、赠与宅基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参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内部转让、赠与协议等材办理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四、村民申请不动产登记应注意哪些问题?

1、本次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不收取村民任何费用,包括调查费、登记费等全部减免,由市政府全部承担。

2、由政府组织开展,统一上门服务,不需村民专门到登记部门申请。

3、希望广村民积极配合政府和技术队伍开展指界签章、提交身份证明、结婚证明、户籍材料等,就是按材料清单要求提供材料,并履行签章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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