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的特点是什么?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属于谁?

来源: 农交网 2021-05-30 18: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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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形式。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的特点是什么?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属于谁?

一、农村集体经济的特点是什么?

1、农村集体经济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农村经济形态

它既不同于前苏联的集体农庄经济,也不同于源于西方的合作经济,是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造出来的,是我国独有的一种经济形态。农村集体经济实行土地等生产资料成员集体所有,以成员为创造主体和价值主体,其发展与成员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担负着组织农民和发展农民的重任。农村集体经济丰富了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组织形式和运营机制,实践证明,它的存在是有合理性的。

2、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农村的具体体现

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生产资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否认私人产权,宅基地使用权对于集体成员无偿使用,实行家庭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本质是农民的合作与联合,核心是财产的合并,目的是为了增强农民个体能力而组织起来,是实现农村集体所有制的一种经济形式。农村集体经济,不仅涵盖集体劳动、集体耕种、集体作业等诸多集体生产范畴,而且还涵盖集体经营、集体占有、集体原则等管理范畴,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农村的体现。

3、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丰富多样与时俱进

高级社是我国集体经济的最初形态,《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确立“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度,农户不再是一个独立的财产主体和经营主体,农村集体土地等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统一在一起,分别属于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集体所有。

70年代末在极端贫困地区开展的以包干到户为主要形式的农村改革,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前提下,由原来高度集中的统一经营方式,逐步改革为以农户家庭分散经营为主的经营方式,农民拥有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逐渐在集体土地上不断地积累起自己的财产。80年代中期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探索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亦是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明确每个成员享有集体资产的股份或份额。

实践的脚步一刻也没有停止,经历30多年改革探索后,2015年以来中央下大气力推动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核心仍然是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将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发展农民股份合作。不同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各不相同,但总体上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丰富多彩,外延和内含与时俱进,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包容性。

二、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属于谁?

《物权法》和《意见》均提出: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显而易见,村组两级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成员集体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未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代行职能。

那么,乡镇级和村改居后的集体经济,由谁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需要注意两个方面:

一是乡镇人民政府,没有代行乡镇级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职能。因此有农村集体资产的乡镇,要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并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是村改居后的居民委员会,也没有代行集体资产所有权的职能,因此村改居的前置条件是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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