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时期,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核心点是什么?

来源: 农交网 2021-05-30 18: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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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时期,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核心是对已有的改革措施进行规范,提高改革质量,使得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成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的制度基础。那么具体内容有哪些?

1.规范股权设置

在股权设置上,是否设置集体股应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并在程序上保证公正公开。但政策导向上应进一步明确,股权设置应以个人股为主、不设集体股或者对集体股比例的最高限额进行明确规定。对于目前已经设置了集体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80%以上集体成员同意,可以将集体股股份全部按成员配股比例分配到成员个人。

2.稳步放开农民股权流转范围

现阶段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这种做法的目的是保护广大成员资产的收益权,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少数人侵占、支配集体资产,防止外部资本侵吞、控制集体资产。但随着集体资产价值不断显化和流转市场逐步完善,农民的股权流转必将超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为此,应允许外来常住人员通过购买股权和履行义务成为集体成员;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个人股权的自由流转,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充分体现股份的市场价值;个人股权应当依法继承,对于继承股份的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借鉴一些改革试点地区的做法,规定他们只享有股份收益权,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的表决权。

3.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一是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2017年修订的《民法总则》草案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身份,从法律上赋予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应加快制定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法律法规,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法人性质、登记发证流程等,使其与其他各类所有制经济组织受到同等法律保护,从而使其能够独立自主地参与市场经营活动。

二是探索实行政经分开,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两委”脱钩。


三是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董事会、监事会;建立能够吸引优秀经营管理人才的薪酬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四是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公司,与社会资本联合,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应对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公司化改革,对公司股东的权利进行限定,包括村委会在内的股东,虽然占有股份享有股东权利,但不能干涉公司独立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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