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康平县鼓励投资相关优惠政策》(2019年版)

来源: 康平县政府办公室 2021-03-19 10: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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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6日,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康平县鼓励投资相关优惠政策》(康政发【2019】4号),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康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康平县鼓励投资相关优惠政策的通知》(康政发〔2017〕23号)同时废止。

康平县鼓励投资相关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到康平投资兴业,加快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鼓励投资政策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本办法的项目,原则上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评及安评等开发区准入条件,新投资落户于辽宁康平经济开发区的生产加工型项目。

2.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容积率不低于0.8(部分有特殊安全间距要求的行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投资强度、建筑系数和容积率等要约条件执行)。

3.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

4.原则上项目投产运营后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具体项目税收强度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

二、优惠政策

(一)供地标准。供地标准为“七通一平”:即通路、通电、通给水、通排水、通光纤、通天然气、通供暖、场地平整。如场地未达到项目排水高程,经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可由企业自行施工平整场地,并据实予以补贴。

(二)固定资产投资奖励。依据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按照叠加的方式参照《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1.基准地价12.8万元/亩。

2.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奖励分为:“2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1亿元≦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3亿元≦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5亿元≦固定资产投资”4个档次,奖励标准分别为:“4万元/亩、5万元/亩、6万元/亩、7万元/亩”。

3.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奖励按照100万元/亩为起始标准,投资强度每增加50万元/亩,额外奖励1万元/亩,最高奖励4万元/亩(即投资强度超过300万元/亩)。投资强度大于100万元/亩、小于150万元/亩的,不享受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奖励。

4.上述奖励资金,其中: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奖励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两次拨付。第一次在主体厂房开工建设时兑现30%。第二次在项目正式投产后,根据第三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审核结果,界定扶持额度后,兑现剩余部分;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奖励在项目正式投产后,根据第三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审核结果一次性兑现。

(三)财政贡献奖励。项目投产且达到规上企业后5年内,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

项目正式投产后,按照“先征后奖”原则,土地使用税奖励至每年2.5元/平方米,期限为3年;土地使用税优惠期结束后,对于正规生产经营企业,奖励至每年5元/平方米。

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另行出台相应办法。

(四)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开发区闲置资产进行收购、重组的项目,在过户、转让等过程中产生的交易契税,县财政实得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

(五)外资奖励。外资项目除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其他奖励政策外,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美元(能够纳入实际利用外资指标体系)的,正式投产时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并依次按比例递增。最高额度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万元。

(六)行政审批收费优惠。项目落地审批过程中,凡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县财政实得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可以取消的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零收费;涉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按收费下限收取。

三、其它

(一)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上市公司、行业前10强等5类企业投资的项目;重大项目(固投20亿以上)、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扶持。

(二)鼓励和支持以购买或租赁方式盘活园区闲置资产,相关优惠政策根据闲置资产及项目具体情况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扶持。

(三)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康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康平县鼓励投资相关优惠政策的通知》(康政发〔2017〕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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