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市田阳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工作规程

来源: 田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03-11 11: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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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原则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转移农村土地占有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农村土地经营权(含地上附着物),并以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田阳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工作规程-官网截图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抵押合同。

(三)田阳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管理工作,由田阳县人民政府授权田阳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试点。

二、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的条件

(一)抵押人是指通过依法流转或者其他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农户、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业企业或其他主体。抵押权人是指提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

(二)抵押人是土地流转的受让方为农户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取得田阳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见)证书》;

3.取得发包方和原承包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包括但不限于集体土地所有者、土地所在村村委会、原承包人同意抵押和再流转的书面证明文件),并接受基层农村经济主管部门对其经济活动的监管;

4.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抵押人是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或农业企业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贷款准入条件;

2.项目投资自有资金比例,符合田阳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及金融机构要求;

3.取得田阳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见)证书》;

4.取得发包方和原承包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包括但不限于集体土地所有者、土地所在村村委会、原承包人同意抵押和再流转的书面证明文件),并接受基层农村经济主管部门对其经济活动的监管。

5.抵押人同意抵押的有效内部决议等证明文件;

6.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下列农村土地经营权不得设定抵押:

1.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2.未经依法取得田阳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见)证书》的;

3.已依法公告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

4.依法不得抵押或受其他限制的;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三、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流程

(一)签订抵押合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应签订保证合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时,其地上附着物一并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农业用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剩余使用年限。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1.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2.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3.抵押物的名称、状况、面积以及四至等;

4.抵押物的价值;

5.抵押物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6.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7.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8.违约责任;

9.争议解决方式;

10.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11.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抵押合同签订之后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持以下资料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主合同、抵押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4.田阳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见)证书》;

5.其他共有人、权利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6.发包方和原承包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包括但不限于集体土地所有者、土地所在村村委会、原承包人同意抵押和再流转的书面证明文件);

7.拟抵押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证明文件(评估报告);

8.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于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

(四)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登记部门应在《产权交易鉴(见)证书》的“备注”栏内作抵押登记记载后,交抵押人收执,向抵押权人颁发《农村产权抵押登记证明》。

(五)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或抵押期届满要求变更或注销抵押登记的,必须由抵押权人出具债务履行完毕或其他同意变更、注销的证明。申请抵押变更,需按照登记机构的要求,提交与申请变更内容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抵押人所担保的债务履行完毕后,抵押当事人持还款证明和《农村产权抵押登记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到抵押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七)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后,原土地承包方享受的国家相关政策补贴不变。如发生征用等特殊情况,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执行。

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的债权实现

(一)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再流转所得价款受偿;协商不成的,抵押当事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处置抵押农村土地经营权所得价款,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三)抵押人在处置抵押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时,原承包方农户、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购买权。

(四)因处置抵押农村土地经营权而获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土地使用者,只拥有流转期间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享有其他权利。流转期届满,无条件返还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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