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全文

来源: 皇姑区政府 2021-03-05 11: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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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9日,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皇姑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沈皇政办发〔2018〕18号),以下是《皇姑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全文。

皇姑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推动我区环境质量改善和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79号)《省畜牧局 省环保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牧发〔2016〕101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9号)等有关工作要求,结合皇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保障环境敏感区域和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环境安全,以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协调一致为基本原则,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人口聚居区等区域为重点,根据皇姑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加强监管,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

二、禁养区域

根据《沈阳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划定皇姑区畜禽禁养区。皇姑区是中心城区,全域均属建城区,按照城区发展管理的需要,全域划定为禁养区。

三、管理要求及术语

(一)管理要求

畜禽禁养区内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单元,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

(二)术语

1、畜禽:指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公布的畜禽跗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养、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鹌鹑等13类。

2、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点单元:指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点单元,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和散养密集区域。

按照省环保厅、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辽环发[2015]42号)要求,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界定标准为:生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存栏量50头以上,鸡存栏量10000只以上、鸭鹅存栏量1000只以上、羊存栏量200只以上、免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只以上。其他畜禽种类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养殖专业户界定标准为:生猪存栏量100头以上、牛存栏量20头以上、肉鸡存栏量5000只以上蛋鸡存栏量2000只以上。其他畜禽种类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皇姑区成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农业和环境保护的副区长担任,成员包括区农办、区城管执法局、规划分局、环保分局及各功能区。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功能区及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畜禽养殖整治工作。区农办牵头编制畜禽禁养区综合整治方案。环保分局牵头编制畜禽禁养区划定实施方案。

(三)加强联合执法。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功能区会同区农办、区城管执法局、规划分局、环保分局等部门,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联合执法检查,确保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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