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场、街道办、园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分宜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分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日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按照省政府批准我县的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原则
此次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原则是:以耕地保护为主,适当调整,但不低于省政府公布的新标准,原补偿标准高于新公布补偿标准的,仍执行原补偿标准。
二、调整范围
分宜县辖区范围内。
三、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根据各乡镇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差异,将全县分为四个区域,执行不同的征地补偿标准。
Ⅰ级:分宜镇大台村、站前村、介桥村、水北村、新村村、水东村,钤东办下坊村、东兴村、收村村、介桥垦殖场补偿标准:
(1)水田、商品性菜地、精养鱼塘、原属水田栽种果树的果园每亩统一年产值2307元,补偿倍数16.5倍,即每亩补偿38066元。
(2)旱地、宅基地、一般菜地、原属旱地栽种果树的果园每亩补偿25505元。
(3)林地、水域、原属山地栽种果树的果园、未利用地及其他地类每亩补偿13324元。
Ⅱ级:分宜镇(除大台村、站前村、介桥村、水北村、新村村、水东村),钤东办(除下坊村、东兴村、收村村、介桥垦殖场),湖泽镇,双林镇补偿标准:
(1)水田、商品性菜地、精养鱼塘、原属水田栽种果树的果园每亩统一年产值2236元,补偿倍数16.5倍,即每亩补偿36894元。
(2)旱地、宅基地、一般菜地、原属旱地栽种果树的果园每亩补偿24719元。
(3)林地、水域、原属山地栽种果树的果园、未利用地及其他地类每亩补偿12913元。
Ⅲ级:杨桥镇、凤阳镇补偿标准:
(1)水田、商品性菜地、精养鱼塘、原属水田栽种果树的果园每亩统一年产值2129元,补偿倍数16.5倍,即每亩补偿35129元。
(2)旱地、宅基地、一般菜地、原属旱地栽种果树的果园每亩补偿23537元。
(3)林地、水域、原属山地栽种果树的果园、未利用地及其他地类每亩补偿12296元。
Ⅳ级:钤山镇、高岚乡、操场乡、洋江镇、洞村乡补偿标准:
(1)水田、商品性菜地、精养鱼塘、原属水田栽种果树的果园每亩统一年产值2076元,补偿倍数16.5倍,即每亩补偿34254元。
(2)旱地、宅基地、一般菜地、原属旱地栽种果树的果园每亩补偿22951元。
(3)林地、水域、原属山地栽种果树的果园、未利用地及其他每亩补偿11989元。
(二)青苗补偿标准
(1)耕地青苗费:1100元/亩;
(2)果园:蜜桔、梨、枣、杨梅投产成林的为4000元/亩,未投产的为1400元/亩;葡萄园投产的为5000元/亩,未投产的为1400元/亩;其他类投产的为3500元/亩;未投产的为1400元/亩。
(3)房前屋后(含宅基地)的零星果树补偿:2米以上(含2米)每株补偿60元(每亩超过65株的按4000元/亩),2米以下(不含2米)每株补偿10元(每亩超过65株的按1400元/亩补偿)。
(三)其他补偿标准
(1)精养鱼塘各项设施按3000元/亩。
(2)坟墓按新坟(3年以内)1500元/穴,旧坟(3年以上)500元/穴(补偿费含迁坟、安置地等相关费用)。
(四)征地协调费
征地协调费为600元/亩。
(五)根据赣府字[2015]81号文件精神,使用国有土地的,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
四、地类的定义
1.果园:在耕地、林地、山地、未利用地或其他农用地上按科学密植标准栽种果树的园地。
2.精养鱼塘:设计规范、面积达5亩以上,有效水深1.5米-2米,水、电、路便利,鱼塘四周使用硬质材料护坡,有增氧设施,亩产500公斤以上。
五、其他事项
(一)耕地的青苗补偿费依据我县统一年产值平均单季产值的1倍,即1094元/亩,按1100元/亩计算。
(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参照有关政策执行。
(三)在本方案发布实施之前,并已签订了征收协议并进行了土地补偿的不按此方案标准执行。
(四)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此方案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2011年7月13日分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印发分宜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分府办发〔2011〕2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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