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盘活农村闲置资源资产,助力乡村振兴,助力农民增收、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2024年1月9日,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修水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修府办字〔2024〕3号)。如有修水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修水县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水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修府办字〔202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修水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月9日
修水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盘活农村闲置资源资产,助力乡村振兴,助力农民增收、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38号)《中共江西省委农办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巩固拓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通知》(赣农办函〔2021〕1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通知》(2023年2月3日)精神,决定成立修水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农交中心”),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实现乡村振兴和服务“三农”为目标,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畅通城乡要素流动,激活农村资源要素潜能,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通过整合资源,逐步建成覆盖全县、功能齐全、规范有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促进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助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原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由政府主导,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坚持公益性为主、市场化运营,符合市场运行机制。
(二)坚持规范性原则。坚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形成符合修水县农村实际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特点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
(三)坚持统筹规划原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按“八统一”(即统一系统建设、信息发布、交易规则、交易流程、交割结算、交易鉴证、收费标准、服务要求)原则,全县整体统筹规划,逐步建成统一联网、上下联动、功能完备、高效使用的县、乡、村三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
(四)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更方便、金融服务更快捷、惠农服务更高效。
(五)坚持依法合规原则。农村产权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及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不得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村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
三、建设模式
为促进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市场化运营、加强与企业合作、提升市场交易转化率,借鉴省内外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县实际,采取以下建设模式:
(一)组建机构。组建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投资集团与土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流集团”)合资成立“修水县农村产权交易运营有限公司”(准确名称以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县农交运营公司”),负责建设运营县农交中心,拟注册资本金100万元,合资双方按占股比例缴纳,县投资集团公司占股55%,土流集团占股45%,由县投资集团公司委派董事长,土流集团委派总经理。
(二)搭建体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县农交中心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营利性机构。全县按照“八统一”模式整体运营,确保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依法依规、公正透明、严谨有序。
1.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县农交中心由县农交运营公司建设运营,承担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营职能,负责制定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负责依法依规制定交易规则、操作流程、规范文本等工作,做好全县农村产权交易业务的培训与指导,依规实施和监测运行等工作;负责组织农村产权交易、前置审核、信息发布、资料审查、合同签订、产权登记、价款结算、交易鉴证、归档备查、产权查询、政策咨询等工作。
2.乡镇(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各乡镇(场)依托现有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负责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基础资料和信息的收集汇总、查验审核、登记录入,组织进场交易,提供政策咨询,做好资料归档备案和纠纷调解等工作。指导各村(居)设立村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室。
3.村(居)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各村(含有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居委会)依托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村(居)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室,主要承担本村(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信息的收集、初审、上报、宣传以及其他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
(三)交易品种。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进入市场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守非金融化、非证券化、非期货化的底线。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有: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土地的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2.林权。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权。农村集体机动地(未承包到户耕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水面等经营权,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5.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6.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7.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等拥有的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农村建设项目招标、货物和服务采购、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农村集体用自有资金或上级部门投入的项目资金开展招标、采购、招商和转让等。
9.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和住宅的转让、出租及合作建房等。农村宅基地按照民法典约定流转,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10.国有农牧渔场、农业产业化企业、集体及个人投资兴办的企业等涉农产权交易。
11.其他涉农产权交易。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农业类知识产权,采取转让、出租、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其他涉农不良资产处置、资产交易等。
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修订相应交易品种。法律有限制但中央已经部署实施改革试点的品种,仅限于在中央批准的改革试点区域范围内,严格按照改革试点方案进行。
(四)交易主体。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县农交中心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农户、土地股份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拥有的产权是否入市流转交易由其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县农交中心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村住房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对工商企业、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进入市场流转交易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五)服务内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主动适应交易主体、目的和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不断拓展服务功能,以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产权交易基本服务为基础,逐步根据自身条件,引入专业机构,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策划、抵押融资、会计核算、宣传推介等专业化服务,促进产权市场价格发现和价值提升。引入银行、保险、基金、担保等金融机构,建立产权流转交易与金融服务联动机制,对进入市场交易的项目给予金融支持。结合全县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及供销服务系统建设,发掘大数据价值,创新业务模式,拓展农业招商引资、产中农资团购、农机共享、农技推广、产后农村电商、产销对接、农产品品牌建设等农业社会化服务。最终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
(六)服务收费。为了体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公益性市场化原则、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农户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的竞买方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收费标准报县发改委审查备案同意。
四、建设经费
(一)办公场所、硬件设施。由县机关事务中心负责协调提供县农交中心办公、交易、服务场所(基本要求包括2个服务窗口、2间办公室、1间会议室、交易大厅以及办公场所等基本硬件设施)。乡镇交易服务站由乡镇人民政府安排,村(居)交易服务室设在村(居)党群服务中心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办公地点。
(二)系统平台及运营服务采购。由县投资集团负责全县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系统平台建设及运营服务采购,建成后授权交予县农交运营公司运营及各相关部门使用。
(三)运营补贴。参照其他县(市、区)做法,前三年市场培育阶段给予运营补贴支持,每年20万元(含上级专项补助资金),三年后运营公司自负盈亏。
五、工作步骤
(一)组建期。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完成县农交中心组建,工作人员招聘到位,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制定出台,交易场所及线上平台投入运营;同步组织开展乡级交易服务站和村级交易服务室的统一规划及分步建设。
(二)发展期。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规划内各乡镇(场)交易服务站和村级交易服务室建设,“覆盖全县、功能齐全、规则完善、运行高效”的高标准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和信息网络基本建成,“统一管理、两级交易、三级服务”的高效运营模式运转顺畅,交易规模逐步扩大。
(三)成熟期。将县农交中心打造成农村产权综合服务平台,以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为基础,以金融相关服务为支撑,提供第三方农资、农机、农技等社会化服务,积极开发创新各类农村产权交易衍生产品,包括大数据农村普惠金融、共享农机、乡村治理、各类咨询、银行抵押担保、产销对接、销售渠道及物流、仓储冷链服务等。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障我县农交中心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和县投资集团公司主要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县农业农村、财政、林业、水利、司法、发改、市监、行政审批、自然资源、投资集团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交易中心建设工作的推进、各项工作的协调、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由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推进。
(二)制定配套政策。坚持“政府搭台、市场运作”的基本模式,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配套政策与制度,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等政策文件,确保应进场交易项目全部进场交易。
(三)严格监督管理。县农交中心要坚守不改变农民集体所有权、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村集体和农民基本权益的底线,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框架内进行。对耕地、林地、草地、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不能改变土地用途,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生态功能。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防范流转交易风险,确保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运行。
(四)加强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管控制度,加强信息系统风险防控,通过推动实现农村产权交易数据和抵(质)押登记数据的信息交互,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提供重要依据,防止“一权多贷”“一物多抵”。加强和完善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形成逐级调解、先调解后仲裁的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发生的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学习、总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和运营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深入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宣传报道,大力宣传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益处,增强农民的产权意识,提升农民进场入市积极性,广泛动员各界力量参与和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管部门要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为重点开展业务培训,强化基层人才支撑,促进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2024年10月16日,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修水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修府办发〔2024〕21号),本办法自2024年10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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