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策,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都要根据要求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那么具体来讲,什么在海南情况下“一户多宅”可以确权登记?“户”如何认定?
1、什么情况下“一户多宅”可以登记?
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村民一户占用两处以上宅基地且总面积超过175㎡的,认定为一户多宅,总面积不超过175㎡,不认定为一户多宅。对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按以下原则处理:
(1)村民合法继承、购买房屋所取得的宅基地,造成“一户多宅”的,予以确权登记;
(2)经农村集体组织决定规划建设新村且在2017年1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实施之前已建设的房屋,但原有房屋(含“祖屋”)未拆除、腾退,造成“一户多宅”的,可按照宅基地有偿使用等规定处理后,予以确权登记;
(3)符合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合计没有超过分户后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户”如何认定?
“户”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独立作为“户”在本村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
(1)已婚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依法继承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未成年人;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对以上情形之外,确需以“户”申请宅基地的,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公示认定,充分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权。
3、什么情况下宅基地超面积可以登记?
按照不同历史阶段分别办理: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9月24日《海南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实施时止,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175㎡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限额部分在登记薄和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内注明,以后分户建房或者重新建设时,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权登记;或者按照宅基地有偿使用等规定处理后予以确权登记。
(3)1999年9月24日《海南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实施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175㎡面积限额内给予确权。超过面积限额部分可按照宅基地有偿使用等规定处理后予以确权登记,否则超过部分不予确权登记。
(4)合法继承、合法购买房屋所取得的宅基地,造成面积超限额的,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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