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和长远生计,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根据《梧州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开发与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藤县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按实际征收土地总面积的6%安排留用地。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除外:
(一)军事和外交用地;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用地;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留用地(包括生产生活回留用地、生产生活预留用地,简称留用地),是指征收集体土地后,另行安排给被征地村民集体作为征地安置补助的实物安置形式,由该村民集体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国有建设用地。留用地由村民集体组织统一开发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使用。
第三条 留用地货币化安置是指将留用地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并补给被征地村民集体的一种安置补助方式,在征地时将留用地折算为货币金额与征地补偿费一起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村民集体组织。
第四条 征地机构应将留用地安排计划纳入建设项目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时一并征为国有,原则上不另行选址征收集体土地作为留用地。因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原因确需另行选址征收集体土地作为留用地的,该部分征收的土地不安排留用地。
第五条 留用地安置可采取实物安置和货币化安置两种方式,由被征地村民集体组织按照本村民集体组织大多数村民或大多数村民代表的意愿选择其中的一种安置方式。
第六条 根据征地所在片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价格因素,全县留用地货币化安置的补助标准以乡镇为单元划分,按下列两类标准执行:
(一)藤州镇、塘步镇、濛江镇、太平镇、和平镇、天平镇、 埌南镇、金鸡镇为35万元/亩。
(二)象棋镇、岭景镇、新庆镇、同心镇、古龙镇、东荣镇、大黎镇、平福乡、宁康乡为30万元/亩。
第七条 被征地村民集体组织符合实物安置条件,选择留用地实物安置方式的,须在接到征地机构书面征询函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按货币化方式安置。
第八条 征收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的有关事项,应在征地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本办法由藤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凡2020年1月1日后已实施征地且承诺安排留用地的,适用本办法。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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