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6年度第66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政地〔2016〕695号),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权属、面积及补偿标准:
单位:公顷
地块编号 |
土地权属 |
征收集体土地面积 |
补偿标准 | ||
合计 |
农用地 |
未利用地 | |||
2016-66-01 |
台江区瀛洲街道红星经济合作社 |
0.7362 |
0.6801 |
0.0561 |
征收的集体土地按区片综合地价9.6万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一般青苗补偿费含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包干单价0.4万元/亩,包干面积按农用地面积进行计算;多年生青苗补偿费,含林、果、竹等多年经济作物,鱼苗、水产养殖设施等按实予以补偿;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如水井、村道、晒谷场、管线、水渠等),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
二、安置途径:
1.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征收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由台江区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发布补偿安置方案。
2.按照征收农用地的10%确定留用地,并实行留用地每亩100万元货币化补偿,用于被征地村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再生产或生活安置。
3.符合《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和《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我局将配合当地政府、社保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异议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政府提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征地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台江分局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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